《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号)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项目责任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剂、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2〕4号)第四十一条 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在自治区科技厅门户网站等信息平台,对指南发布、拟立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主要管理环节向社会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涉密项目除外。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8号)第三十四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号)第四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建立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非涉密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决算、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