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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3-02-24 11:11   浏览数:   来源:  

内蒙古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2022年第10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推动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内部审计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成立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研究制定内部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审议批准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议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结果综合运用等。

第五条 审计处是学校内部审计机构,一般由校长直接分管,履行内部审计职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并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编制,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内部审计人员,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 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聘任以及待遇,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完善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八条 审计处及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和打击报复。

第九条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学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也可以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当遵循采购服务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和预算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五)对学校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八)办理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处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通报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经济效益显著、工作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学校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依照审计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实务指南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并按规范实施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当强化自身内部控制建设,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和业务流程,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完善审计质量控制,提升审计业务和审计管理的专业化水平。

第十六条 审计处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根据学校的发展战略、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内部审计发展战略、制定内部审计计划。

第十七条 审计处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并于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项目组成员不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及 其相关情况,编制项目审计方案。

第十九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运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审计证据,编写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在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基础上,撰写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问题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并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审计建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在收到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将书面意见及相关材料送交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如果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果有异议,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和答复。审计报告经必要的修改后,连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审计处审定。

第二十二条 审计报告审定后,报校长审批。如审计报告涉及重大问题,经校长同意后,提交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及批复意见应当及时向被审计对象、项目委托单位和相关部门出具、抄送或移交。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30日内,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自收到申诉90日内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已办结的内部审计项目、审计事项应及时转交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完善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制度、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制度、审计整改约谈制度,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应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巡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作为相关决策、预算安排、干部考核、人事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应及时向校长和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上级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在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自治区规定或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1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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