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工业大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22年第10次党委会议研究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直属高校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学校工作要求,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国家、自治区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学校发展规划,推动学校事业发展,管理使用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干部管理权限隶属于学校的中层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学院(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二)部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学校党委、行政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领导干部。
第六条 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对同一单位党政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时间范围应包括领导干部整个任期。任职时间较长的,以近三年情况为主,必要时可追溯至其他年度。
第七条 审计处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 审计处和参加审计项目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 学校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由校长和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处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事项。
第十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政策和要求,领导和部署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研究拟订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并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四)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和审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组成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一)纪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结合信访举报工作,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建议;
2.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问题;
3.调查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及重大违规问题;
4.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领导干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二)党委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
1.向履任的领导干部告知其岗位的经济责任;
2.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提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名单报联席会议商议;
3.向审计处出具审计委托书,通报被审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情况及其所在单位或原任职单位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情况,会同审计处召开审计启动会;
4.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5.根据审计结果,对应作出组织处理的领导干部向校党委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1.结合党委巡察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重点的建议;
2.向审计处通报所掌握的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资金管理、资金处置、资源配置、工程项目等方面的廉洁情况;
3.跟踪巡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整改情况。
4.跟踪巡察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的整改情况。
(四)人事处主要工作职责
1.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人事考核及师德师风考核情况;
2.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五)科研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
2.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科研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
3.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违反科研经费支出规定的行为。
(六)计划财务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
2.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财务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
3.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违反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
(七)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工作职责
1.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制定相关的经济责任及指标;
2.向审计处提供审计所需要的资产管理相关文件和资料;
3.督促纠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有关单位违反资产管理使用规定的行为。
(八)审计处主要工作职责
1.承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2.根据党委组织部的委托,编写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
3.根据年度审计计划,依法依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4.出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5.跟踪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出具整改情况报告。
6.向联席会议通报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及审计整改情况,并会同党委组织部向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二条 各成员部门应按照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规定,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形成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转有序、工作高效的运行机制。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有计划进行,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五条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按照原定程序批准。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情况;
(二)贯彻执行学校经济工作决策、部署和相关规定情况;
(三)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本单位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五)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主要包括预算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使用、效益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下属部门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七)对以往审计、巡视巡察及内部自查自纠中发现经济问题的整改情况;
(八)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立项与实施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应按年度计划进行。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向联席会议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经联席会议商定,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党委组织部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以书面形式委托审计处实施。
委托书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姓名及任职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名称及简要情况;
(三)审计期间和审计范围;
(四)审计重点或应关注的有关事项;
(五)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处根据审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
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应遵循采购服务类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所产生的审计费用应列入学校预算,并给予保证。
第十九条 审计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联席会议成员部门。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进行审前调查,了解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基本情况,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召开由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并在被审计单位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党委组织部、审计处应派人参加进点会,联席会议其他成员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派人参加。
第二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个人基本情况、岗位职责和管理分工;
2.利用资源开展业务的效益、效果情况;
3.贯彻落实上级文件规定及学校各项决策决议情况;
4.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
5.单位主要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情况,尤其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6.重大决策及相关项目情况;
7.政府采购规定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
8.单位及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9.个人认为在经济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0.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二)单位基本情况,包含组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被审计领导干部职责分工、业务开展等情况;
(三)发展规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四)预算分配、财务收支、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等相关资料;
(五)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六)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部门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在审计进点时,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办公条件。
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拟定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主要业绩;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描述、定量、定性依据以及被审计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
(四)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应针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研究和核实,并根据所核实的情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八条 联席会议对审计组的报告进行审议,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发出,主送党委组织部,抄报校领导,抄送相关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诉。联席会议办公室应组成复査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联席会议批准后作出最终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三十条 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移送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加强与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经济责任审计应充分运用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工作成果,建立健全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整体效能。
第三十二条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党委组织部应提前一个月向审计处提出委托,以便进行必要的审前准备工作。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组应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依照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对审计中未涉及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三十四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席会议应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综合考虑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界定其应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报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
第三十五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党内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党内法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本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学校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七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承担的责任,审计组可以以适当的方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审计评价时,应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别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等结果运用机制。
第四十条 审计处依据学校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的原则,按照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第四十一条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领导人员及所在单位应充分利用审计结果,根提审计意见和建议实施整改: (一)单位现任党政领导干部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在党政领导班子通报审计结果和整改要求; (二)根据审计报告反映出的问题,及时制订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台账,落实整改责任,逐一对账销号,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和审计处提交审计整改报告;对整改结果报告中未完成整改的事项,提出后续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指施、整改期限,并按要求向上述单位提交后续整改结果; (三)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查找问题根源,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防范系统风险; (四)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査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工业大学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党发〔2008〕27号)同时废止。